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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1-02 22:13:50

国家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海口市实际,制定海口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操作流程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操作流程:

(一)借款人到分支机构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或从核心网站上下载《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二)借款人向分支机构提交资料。(三)分支机构审批贷款。(四)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五)受委托银行办理抵(质)押手续。六)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七)贷后管理。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 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缴存住房公积金一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及二手房的,须出具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出具市(县)级以上土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的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四)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和公有住房,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款;购买二手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40%以上的*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50%;(五)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本人及其配偶的收入不足以支持还贷的,可以由借款人提供第三方担保。借款人还贷能力的计算,可以包括本人及其配偶和保证人的收入。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贷款本息责任(六)同意按照分支机构认可的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的方式进行担保(七)借款人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贷款申请资料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当向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贷款所需资料(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调解书、购房首期付款发票、建房资金证明原件当场核对后退回借款人)。

(一)借款人需提供以下基础性资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2份;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离婚调解书复印件2份;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2份;4.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购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全部价款的20%首期付款发票复印件2份;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二手房全部价款的40%首期付款银行凭条复印件2份;5.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原件各2份;6.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单原件各2份;7.借款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提供第三方担保的,除需提供以上1-6项资料外,还需提供第三方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经济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单原件各2份。

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的审批,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海口市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以及公有住房每笔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其他市县不超过30万元;二手房贷款额度较高为30万元;市(县)政府所在镇建造自住住房贷款额度较高为20万元,其他乡镇建造自住住房贷款额度较高为10万元;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较高为10万元。

(二)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和公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二手房和灵活从业人员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60%(灵活从业人员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需费用的50%。

(三)扣除借款人月还款本息额后,家庭人均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人均生活保障较低标准。

贷款期限

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5年。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和公有住房的,*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买二手房、建造自住住房的,*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灵活从业人员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和公有住房的,*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

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散户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或受理大批量的单位集体购房贷款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贷款发放

第三十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受委托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办理房屋抵押手续后,分支机构凭房屋抵押受理通知书即可发放贷款;购买二手房的,受委托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办妥房屋抵押手续后,分支机构即可发放贷款。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确认房屋抵押受理通知书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转入受委托银行的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受委托银行在收到贷款资金当日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指定的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账户内,待房屋抵押手续真正办妥后,受托银行方可同意售房单位使用贷款资金;分支机构确认二手房他项权利证办妥达到放款条件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转入受委托银行的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受委托银行在收到贷款资金当日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指定的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储蓄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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